乳山市地勘建筑工程公司

乳山市地勘建筑工程公司与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3225号
原告:乳山市地勘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1667733885。
法定代表人:仇祝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界,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西胜利路北河南中部国际电商产业园(商丘)**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549U。
法定代表人:高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传闯,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乳山市地勘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地勘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地勘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地勘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乳山市地勘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知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宫洵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