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地勘建筑工程公司

威海华百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市地勘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38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威海华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乳山城区街道办事处商业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乳山市地勘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青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仇祝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界,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威海华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乳山市地勘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0民终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海华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乳山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在2013年4月26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降水工程不属于《帷幕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否定了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的竣工时间2014年12月4日,也否定了本案二审判决认定降水工程是属于《帷幕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二)二审判决将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错误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错误认定合同工程造价为2433563元。本案二审应发回重审,却予以维持,属适用法律错误。乳山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自相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乳山市地勘建筑工程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再审期限,申请人提交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因其已经提出上诉故未生效。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原审卷宗,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签收本案二审判决,其在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申请再审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其提交的新证据乳山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系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并未超出法定再审期限,但本案的审查范围依法限定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虽然提交了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鲁108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判决已生效。且从该判决的内容看,并未认定案涉工程在2013年4月26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而且该判决已认定2013年4月27日双方继续降水的约定视为《帷幕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这也与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的陈述不符。
综上,威海华百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威海华百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 波
审判员 李金明
审判员 杜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肖俊
书记员潘圣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