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02民初494号
原告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山东同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东桥小区沿九州大道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为1440元,保全费1700元,均由原告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廖丽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汤小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