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卓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卓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中邦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6217号
原告:山东卓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3号院内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1635729789。
法定代表人:江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育,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系山东卓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中邦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西匡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86465086N。
法定代表人:丁秀琴,职务:负责人。
原告山东卓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远公司)与被告青岛中邦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远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守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设计费34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0000元为基数,按照0.2%每日,自2019年4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7年9月,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胶州市胶西镇西匡家庄介国民宿文化村(现改名为东萱府)项目设计工程发包给原告。约定设计费用为380000元整,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2.2019年8月14日,原被告另签订了一份设计变更合同,合同名称为《关于胶州市胶西镇西匡家庄介国民宿文化村合同执行的补充协议》,合同规定由于项目报批规划过程中出现规划与建设单体的重大调整,约定变更设计费80000元整。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设计,并将设计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交给被告。至今项目已封顶,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直到今日只付设计费120000元整。原告曾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辞、避而不见以致原告追偿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邦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设计合同一份(当庭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证据二,《胶州市胶西镇西匡家庄介国民宿文化村》合同执行的补充协议一份(当庭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工作量增加而追加设计费8万元。证据三,被告出具的《设计费欠费支付保证书》一份(当庭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被告在收到图纸后,保证自2019年4月10日后90日内支付设计费25万元,但是被告并未履行承诺。证据四,《设计图纸交付登记表》一份(当庭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被告已收到设计图纸五套。证据五,《设计费催收确认函》一份(当庭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催收设计费,被告向原告未支付设计费。证据六,原被告之间的短信截图四张(打印件),证明被告承认并有意愿支付设计费,但一直未支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开发建设的胶州市胶西镇西匡家庄介国民宿文化村设计工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将该工程的设计发包给原告,合同共八条,设计费用为3.8万元整,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付总设计费的5%,付费额为2万元;第二次在方案原则性通过或准许做扩初图设计后七日内付总设计费的20%,付费额为7.5万元;第三次在施工图交付并通过后七日内付总设计费的65%,付费额为24.7万元;第四次在工程主体封顶后七日内付总设计费的10%,付费额为3.8万元。该合同第七条7.1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约定,“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每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规定支付设计费。”《设计费欠费支付保证书》上载明被告委托原告设计的施工图已经完成,按照合同约定应付设计费34.2万元,已付9万元,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施工图伍套后,保证在交付日起90日内支付设计费25.2万元。2019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另签订了一份设计变更合同,名称为《关于〈胶州市胶西镇西匡家庄介国民宿文化村〉合同执行的补充协议》,由于项目报批规划过程中出现规划与建设单体的重大调整,约定追加设计费8万元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关于〈胶州市胶西镇西匡家庄介国民宿文化村〉合同执行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设计费340000元。《设计费欠费支付保证书》上有原告和被告签章确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委托原告设计的施工图已经完成,已经收到施工图伍套,保证自交付日起90日内支付设计费252000元,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胶州市胶西镇西匡家庄介国民宿文化村〉合同执行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上有原告和被告签章确认,本院予以采信,约定追加设计费80000元整,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交的《设计费催收确认函》上只有原告签章,该证据上载明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确认被告已经支付设计费12万元,还需要支付设计费340000元,但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已对该确认函予以确认,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确认函上载明的事实,所以本院对该确认函要求还需要支付设计费340000元,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短信截图显示被告于2020年1月18日表示资金太紧张,只有明年卖房才可以。综上,本院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332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0000元为基数,按照0.2%每日,自2019年4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设计费欠费支付保证书》载明被告保证自2019年4月10日起90日内支付设计费252000元,但是该保证书并未有保证支付利息的承诺。2019年8月14日的《关于〈胶州市胶西镇西匡家庄介国民宿文化村〉合同执行的补充协议》,约定追加设计费80000元整,但是未约定违约责任。虽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第七条7.2约定,“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每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规定支付设计费。”但是《设计费催收确认函》,证明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被告发出催收确认函,该函载明原告未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而且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每次逾期支付的金额、时间及是否应按7.1规定支付设计费。因此本院支持以332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的次日起,即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中邦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山东卓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32000元及利息(以332000元为基数,2022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卓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青岛中邦建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卓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告山东卓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东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马粮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