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荣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8975号 原告:上海荣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荣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