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中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930号
原告:上海中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2号第7幢2层C220室。
法定代表人:周福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5幢10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彧。
被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时代大道4887号A座708室。
负责人:叶登峰。
原告上海中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中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邱译莹
书 记 员  顾育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