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民初1518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5幢10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四元路168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婷,女,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以需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8元,减半收取522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贺伏元
人民陪审员 洪 骞
人民陪审员 谢艳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叶炎辉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