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1542号之二
原告:嘉兴上建市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建国村(嘉兴市南湖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内)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95EG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5幢10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529880104。
法定代表人:史彧。
原告嘉兴上建市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上建市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4625元,合计诉讼费4775元,由原告嘉兴上建市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