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8229号
原告:上海俱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5幢10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彧。
原告上海俱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俱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俱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俱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