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源鑫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三源鑫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8505号 原告:天津三源鑫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5810863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8328506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三源鑫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天津三源鑫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7690元人民币,以及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976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为13282.7元及以976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3日为15256.31元),共计126229.01元;2.依法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6日,原告天津三源鑫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署《天津三源鑫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三源鑫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采购“配电箱,开关”,总金额为90359元,优惠价格为90000元整。2017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供货完毕且经过被告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被告并未给付案涉货款。2020年1月2日,原被告补签《材料采购合同》,该合同包含上述《天津三源鑫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供货材料及被告要求原告增加供应的其他材料,货款共计97690元。2020年11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收工程款说明》及《工程款支付申请》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于2020年11月20日审批通过了原告的案涉货款支付申请,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给付案涉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成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天津三源鑫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约定由甲方,即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现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津0103民初10101号确定天津住总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迁至天津市西青区****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故被告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西青区,同时,本案《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地点亦写明为天津市行政学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本院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