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执1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东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 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2023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吴 惠 玲 审判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 杰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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