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1043号 原告:湖北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淋山河镇刘坳村七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6LEX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东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178218007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第三人:湖北中灏居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三期2栋1层商2(2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2QCE5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中灏居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17日本院向原告湖北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湖北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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