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1043号
原告:湖北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淋山河镇刘坳村七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6LEX1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东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178218007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第三人:湖北中灏居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三期2栋1层商2(2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2QCE5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中灏居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17日本院向原告湖北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湖北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全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