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02民初1855号
原告: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焕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秀珍,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765号天府软件园。
原告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47元,由原告烟台东方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顾 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修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