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5民初1766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岭镇大户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