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招远三联交通工程公司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平民一初字第3357号
原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金岭镇大户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路**东方贸易大厦**。
代表人罗卫,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分公司员工,住。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公司诉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公司诉称,2011年1月2日,被告王**驾驶鲁B×××**号小型客车沿荣乌高速公路下行线行驶至340KM+200M处,车辆的右前角与同向行驶的***驾驶、原告所有的鲁Y×××**号轻型货车左后角发生碰撞。致轻型货车及车载物品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4400元。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我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分项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公司经济损失4400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负责赔偿3680元;被告***车损33178元,由原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公司承担11353.40元,均于2011年11月20日前支付,余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招远三联交通工程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