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田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苍山县。
被执行人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宋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11号,执行标的为121471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财产报告令。(2017)鲁0281民初3881号所判决的招远三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赔付宋诗平案款30920元,相互抵消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0551元。2018年2月27日,宋诗平交来案款40000元,扣划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2017鲁0281民初3881号)对***的赔偿款33862元,共计案款73862元已向申请人发放,剩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