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昶阳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昶阳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超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027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昶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莲花街11号6号楼6号。
法定代表人:时少兵。
被执行人:郑州超祥商贸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院附2号2号楼1单元11层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郑州昶阳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超祥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河南超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昶阳科技有限公司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河南超祥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昶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超祥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河南超祥商贸有限公司、***所在法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四、向被执行人河南超祥商贸有限公司、***所在法院的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信息。
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河南超祥商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超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昶阳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