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2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夏墅村孙家茶场。
法定代表人:夏海军。
被执行人:上海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乔松路492号一层7区33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圣君。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常仲调字第020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上海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00,000元、仲裁费人民币20,342元。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上海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故常州市帘享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4日向上海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3,603.4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海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常仲调字第0200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3,945.42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台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知良
审 判 员 陈华荣
审 判 员 钱松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龚 轶
书 记 员 龚 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