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13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省晋江市内坑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宝川,董事长。
被执行人:峨边公路桥梁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新村路26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32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峨边公路桥梁养护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川1132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登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