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301民初9155号
原告: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前洪、宅内村。
法定代表人:黄宝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萍,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昌,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以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12元,减半收取15506元,由福建泉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