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阳建筑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赫鑫铝业有限公司与湖南三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1991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金赫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茜,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三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阳志湘。
原告佛山市金赫鑫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三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赫鑫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860.02元,财产保全费742.07元,合共1602.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金赫鑫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