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金淮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蒙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2民初5762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闫士锋,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东城路南段(统征办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62784833E。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金淮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沟北村陈中队13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0757591K(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闫士锋、***与被告蒙城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淮南金准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士锋、***于2019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闫士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士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闫士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