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1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2021)苏090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所欠款项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前还款80万元,余款于同年9月21日前全部还清,执行费由其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