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4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审被告:**,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审被告:江苏泰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桥巷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翟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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