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313号
申请人:**,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新村**,现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新区西环中路**艺嘉石材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官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成丹丹
书 记 员 卢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