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91民初1525号
原告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060215265L,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中路青年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668645101,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东进路商贸中心**楼**(CH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中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