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11419号
原告:重庆能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办事处顺欣街11号2单元6-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东进路商贸中心1号楼9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1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贵州双龙航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A栋2单元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徽。
原告重庆能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双龙航空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能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能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能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72元,由原告重庆能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