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057号
申请人:江苏中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158号文化活动中心三号楼307-315室。
法定代表人:徐曼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北蒋镇远景居委会二组1幢。
法定代表人:梅中生。
被申请人:盐城拓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黄巷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付兰英。
申请人江苏中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拓亚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拓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5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盐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盐城拓亚建材有限公司名下5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莲
书 记 员 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