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3910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屯路东段6号5幢2-703。
法定代表人:焦小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良,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北首300米。
法定代表人:陆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冬,上海市金石(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孙雨涵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白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