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柏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3611号
原告:淄博柏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TQ2PPXH,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4号楼211-4号。
法定代表人:吴琼。
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5500043L,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北首300米。
法定代表人:林晓。
原告淄博柏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淄博柏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学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赟
书 记 员 郁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