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开发区宏盛石业经营部、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2938号之一
原告:开发区宏盛石业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91MA1Q12759U,住所地南通市南通开发区东方大道118号长三角建材大市场内。
经营者:连茂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5500043L,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北首300米。
法定代表人:陆亚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发区宏盛石业经营部与被告江苏中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2022年6月29日,原告开发区宏盛石业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开发区宏盛石业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2元,由原告开发区宏盛石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杨东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郁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