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安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冯尊怀、苏州航驿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09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初字第2413号
原告昆山市安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临港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夏小冬,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尊怀。
被告苏州航驿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东环路4幢9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英。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时代广场24幢A座1701室。
负责人汪小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市安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尊怀、苏州航驿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安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安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