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三台县昌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1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台县昌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外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5BB53。

法定代表人:李昌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萍,女,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平路瓦店村村委会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7914975E。

法定代表人:冯验。

上诉人三台县昌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台县昌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台县昌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台县昌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80元,减半收取3840元,由三台县昌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向茜

审判员  邱倩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