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2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平路瓦店村村委会5楼。
法定代表人:冯验。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1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确认的执行内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拟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房屋进行评估,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向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归还3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之前向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剩余款项3万元,以上款项支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付款,则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新兴瑞格中央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双方同意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房屋进行拍卖,并确认该房屋拍卖参考价为80万元。现该协议仍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70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母凯豪
审判员 刘 鸿
审判员 胡益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