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4962号
原告: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高新区金通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96919199(1-1)
法定代表人:张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峰,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和县峥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曙光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安祥。
原告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峥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贺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