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30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96919199,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塑之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WEJ25XM,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韩志强,总经理。
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塑之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给付280000元及迟延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8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债权本金28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12执30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允萍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