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9534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11MA1TF18T8W。
经营者:***,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金通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969191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