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9534号之二
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11MA1TF18T8W。
经营者:***,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金通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969191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9534号民事裁定书,对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