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23民初1772号之一
原告:如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经营者:***,女,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南通耀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1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841元,由原告如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