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7318号之一
原告: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8号万高都市欣城B-10-A。
法定代表人:姚德文,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学,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仁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36号1幢3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殿龙,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仁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720元,由原告成都千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