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6352-1号
原告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缪雷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索书和。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8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1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42元,由原告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