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兴隆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3387号
原告:商丘市兴隆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办事处105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186344U。
法定代表人:秦猛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颖,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3893667X。
法定代表人:绍伟,职务:经理。
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195号,
负责人:郭磊,职务:行长。
原告商丘市兴隆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被告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兴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兴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担保已经解除,被告路兴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9日,原告为被告路兴公司在袄中原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原告承担信用担保日期截止至2021年10月29日,现担保期限已过,担保责任应确认解除。被告路兴公司因未能如期还贷,原告被金融机构列为不良企业名单,造成原告经营受损,高息向私人借贷,仅此造成损失234000元,被告路兴公司应予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被告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经查:原址查无其人;无联系方式。原告在至今未提交被告的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现有情形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符合简易程序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雪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邱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