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恢5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3893667X,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刘捍东,男,1969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刘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10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计90万元,共计590万元。刘捍东对上述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案号为(2020)苏0682执432号,申请执行标的为:59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69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12141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恢复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足额存款、汽车、不动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捍东名下中原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1年,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捍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1年,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扣划被执行人刘捍东名下存款17万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委托淇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豫062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的债权,因当地疫情原因暂未能直接送达第三人。本案诉讼中曾冻结被执行人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商丘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更名为商丘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站)的工程款,但冻结的工程款被支付,本院向商丘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责令追款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商丘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站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已移送审查。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宽限履行期一个月,并同意本案在宽限期内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宽限履行期,并同意在宽限期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民初10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被执行人未在宽限期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