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1民初108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浙江中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南路商住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5119941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中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