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444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8号康德国会山D2-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476225X。
法定代表人:张世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5号1单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601506。
法定代表人:吴跃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5民初28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枫云居家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 玥
审 判 员 张映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胡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