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1民初4234号 原告:***,女,1982年9月18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女,1981年11月5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76年8月20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5号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601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住院费2885.60元、鉴定费1200元、误工费9000元(200元/天×45天)、护理期840元(120元/天×7天)、营养期750元(50元/天×15天)、后续两次疤痕磨削术费用2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39675.6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早上9点左右到垫江县西湖小区X栋X**X-X业主家去,必须经过X栋X**X-1家门口上楼梯,由于该业主违规占用公用过道提高门坎几公分安装地砖,而目没有任何的标志和提示,导致原告***踢到边缘不慎摔倒在楼梯上,导致面部磕到楼梯台阶受伤毁容,而且缝针时伤口内可见部分神经裸露,少许末梢神经断裂至今仍是麻木状态(楼上的居民也多次在此摔倒)。民警告知原告***先行医疗,就医药费等赔偿问题可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协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并提出如上所请。 被告***、***共同辩称,原告提出被告***、***提高门槛安装地砖是陷阱说法不正确,被告***、***提高门槛与地砖无因果关系;原告称本栋楼上居民多次在此处摔倒不属实;原告是否在被告***、***门口受伤有疑点,应当举证证明,且被告***、***不清楚原告在其门口受伤的事实,原告报警是原告的陈述,不能证明原告在此处受伤,原告起诉被告***、***不符合构成侵权赔偿的要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我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受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我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服务义务,原告已自认我公司对被告***、***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违规占用公共区域进行整改,被告***、***未整改。我公司也曾向垫江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进行了报告,但当时是打的电话,垫江县城乡综合执法局没有来处理,我公司也没有保存依据。我公司作为物业公司没有强制执法权,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履行整改,但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庭审认证,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系夫妻关系,系垫江县西湖小区X栋X**X-X号业主。2019年8月,被告***、***将该房屋家门口的公共过道垫高凸出了几公分。2019年8月29日,被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发放《违规装修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对提供门坎、安装地砖等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2021年12月28日,原告***前往居住在该小区X栋X**X-X号的亲戚***家,在经过被告***、***家门口时,踢到前述垫高凸出地砖的边缘不慎摔倒,导致面部磕到楼梯台阶上受伤。原告受伤后即前往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并报警。2022年1月4日原告出院,实际住院7天,用去医疗费2885.61元。出院医嘱:1.保持眼部卫生,局部点滴眼液,避免重体力劳作,清淡饮食。2.3天后复查,门诊随访。2022年7月15日,原告的伤经重庆市垫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遭外伤致面部皮肤裂伤,其误工期为45天,护理期7天,营养期15日,其面部伤口疤痕后续治疗项目为两次疤痕磨削术,时间间隔3个月。 后因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赔偿,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所请。 另查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垫江县萌太奇服装店。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健康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原告在经过被告***、***家门口时,踢到前述垫高凸出地砖的边缘不慎摔倒,导致面部磕到楼梯台阶上受伤,自己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该次受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违规装修,擅自提供门坎、安装地砖,致使上下楼的公用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并导致原告受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虽曾要求被告***、***对提供门坎、安装地砖等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但自2019年8月被告***、***违规装修至原告受伤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该安全隐患一直未得到整改,且被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亦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映情况,故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并综合原、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的责任。 原告方应纳入本案获赔的范围: 1.医疗费:2885.60元,原告住院医疗费为2885.61元,其仅主张2885.60元,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2.鉴定费:1200元; 3.误工费:6648.16元(53924元/年÷365天×45天)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本院确认原告误工费计算标准参照城镇私营单位批发和零售业平均工资计算即53924元/年,误工时限为45天; 4.护理费:840元(120元/天×7天); 5.营养费:酌定500元; 6.后续医疗费:因无鉴定意见佐证,原告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赔偿; 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 以上费用共计13073.76元。 综上,原告承担7844.26元(13073.76元×60%),被告***、***共同承担3922.13元(13073.76元×30%),被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07.37元(13073.76元-7844.26元-3922.13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共同赔偿原告***3922.13元,由被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1307.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2元,由原告***负担68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78元,由被告重庆宏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冉 亚 书 记 员 王 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