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6民初153号
原告:***,女,1972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敬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培区金华路333号9幢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9121445XL。
法定代理人:甘信君。
被告:***,男,1969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女,1972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第三人: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奉节县竹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923W。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敬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奉节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敬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奉节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