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敬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某某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775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圣明,重庆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33号9幢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9121445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108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