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775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圣明,重庆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33号9幢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9121445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108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