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迅策电梯有限公司

**为与重庆迅策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681号
原告:**为,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迅策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祸枣新区福星大道**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博学楼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0482141A。
法定代表人:鞠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重庆迅策电梯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迅策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撤回对被告重庆迅策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为负担。
审判员  熊肖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