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1012号

原告:潍坊市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庆铜,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德,经理。

原告潍坊市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故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市祥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21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马先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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